[政府補助]:燙手消息!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這個消息是於民國101615內政部社會司預告的消息,辦法實施的時間從民國101711起,其中,身障手冊的申請流程與購買輔具的補助申請與補助金額都有所變動,這個預告的消息,尚未提及關於身障手冊的申請流程變動的部分,不過,對於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的費用金額變更與內容部分在這個預告消息的附件中已有列表,以下是與持有身障手冊聽障類別有關的輔具補助部分,整理出來提供給朋友們參考,規定中有跟現在比較不一樣的部分也用紅字或加黑體字的方式標示出來,讓大家看得比較清楚: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

最低使用年限()

評估人員或單位分類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非低收及非中低收入戶

傳真機

,○○○

,○○○

,○○○

不須評估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聽障者。

(二)語障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

(一)申請行動電話機B款或影像電話,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基準表(輔具評估基準表格式編號○八)。

(二)申請行動電話機-B款者應經評估確認具讀唇辨讀或手語表達能力。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行動電話機-B款:於手機顯示幕同一面附有攝影鏡頭,並能雙向提供即時影像傳輸功能

(二)影像電話機:除有一般電話機的功能外,另須有影像輸出和輸入功能,且必須提供網路的連接孔。

四、其他規定:

(一)行動電話機各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傳真機及影像電話以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每戶僅得申請一台。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其中行動電話機並應註明經國家通訊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標籤號碼。

行動電話機-A

,○○○

,五○○

,○○○

不須評估

行動電話機-B款(具影像即時傳輸功能)

,○○○

,○○○

,○○○

甲、乙、丙、丁

影像電話機

,○○○

,七五○

,五○○

甲、乙、丙、丁

助聽器A款(口袋型)

,○○○

,○○○

,○○○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聽障者。

(二)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聽力師開立輔具輔具評估基準表(輔具輔具評估基準表格式編號○九、一○)。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基準表(輔具評估基準表格式編號○九、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A款口袋型:經連接線連接助聽器及接收器,且接受器之體積不適於懸掛耳後或置於耳內之類比式或數位式之機種,並須具備二個以上音頻控制開關、T線圈感應功能、音量大小調整開關。

(二)B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採類比方式處理聲音訊號或數位型採手調方式調整之助聽器。

(三)C款數位式:採數位方式處理聲音訊號之助聽器,並符合下列四種以上功能或規格1.具四個壓縮頻道以上2.多聆聽程式3.噪音抑制4.方(指)向性麥克風5.迴饋音消除6.自動情境辨識(切換)功能7.雙耳同步功能8.資料記錄9.學習(可訓練)功能10.頻率壓縮、搬移11.與無線傳輸系統相容12.與遙控裝置相容13.與線圈系統相容14.內建實耳測量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雙耳聽力損失在五五dB至一百一十dB HL之間補助二只;優耳聽力在五十五dB至一百一十dB HL之間、劣耳聽力劣於一百一十 dB HL補助一只;聽力損失認定標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五百Hz、一千Hz、二千Hz與四千Hz之平均閾值。

(二)補助單位為一只,每側於左列年限內以補助一只為限。雙耳聽力損失經評估符合補助二只,得同時或分別申請,均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口袋型以補助一只為限

(四)十二歲以下得每二年申請補助一次。

(五)十八歲以下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申請C款數位式時,其功能規格若符合該款所列標準六種以上,補助金額得逾左列規定,上限為單耳二萬元,雙耳四萬元。

(六)初次申請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非低收入戶者,補助額度以B款標準為限。

(七)功能及規格未符合C款標準者,補助額度以B款標準為限。

(八)已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該耳不得申請。

(九)再度申請時,除C款外可免提出聽覺輔具評估基準表。申請C款者應於驗配後三個月內經聽力師出具驗證合格報告(見輔具評估基準表格式編號○九、一○)始予補助。

(十)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助聽器B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

,○○○

,二五○

,五○○

助聽器C款(數位式)

一五,○○○

一一,二五○

,五○○

居家無障礙設施電話擴音器

,○○○

,五○○

,○○○

不須評估

一、補助對象:

(一)聽障者。

(二)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其他規定:

(一)以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每戶僅得申請一台。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居家無障礙設施電話閃光震動器

,○○○

,五○○

,○○○

不須評估

居家無障礙設施門鈴閃光器

,○○○

,五○○

,○○○

不須評估

居家無障礙設施無線震動警示器

,○○○

,五○○

,○○○

不須評估

居家無障礙設施火警閃光警示器

,○○○

,五○○

,○○○

不須評估

人工電子耳

六○○,○○○

四五○,○○○

三○○,○○○

終身乙次

乙、丙併同相關專業團隊

一、補助對象:優耳聽力劣於九十dB HL,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三個月,效果不佳者,雙耳聽力劣於一百一十dB HL者,不在此限。

(二)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或曾配戴助聽器因成效不佳中斷配戴且中斷期間不超過五年者。

(三)先天性聽障者,經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攝影確定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手術禁忌者。

二、評估規定:經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師、語言治療師、社工師、心理師、聽覺障礙類專家學者組成之評估團隊出具輔具評估基準表及術後聽能復健計畫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應含包括接收與刺激器及能對聽覺神經提供多頻刺激的電極系列,並經手術植入耳蝸內之植入部份及包括傳輸線圈、接收聲音之麥克風、言語處理器之外置配件。

四、其他規定:

(一)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術者。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

一○○,○○○

七五,○○○

五○,○○○

一○

不須評估

一、補助對象: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聽覺障礙者,其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機型因原廠停產致原無法繼續使用者。

二、其他規定:

(一)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五年始得申請。

(二)應由輔具供應商出具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處理設備機型因原廠停產致原無法繼續使用之證明,並註明廠牌及更新前後之型號、序號。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至少十年之保修起迄日期、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關於評估人員的部分,底下是該附檔中的相關說明:

附註:

一、依據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修正草案),輔具評估人員區分為五類,各類人員應符合之資格如下:

甲類:應具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

乙類:應具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

丙類:應具聽力師考試及格證書。

丁類:大專以上醫學、護理、復健諮商、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特殊教育、聽語、醫工、義具矯具、輔助科技等相關系(所)畢業並從事輔助科技相關服務滿二年者。

戊類:視覺功能輔具評估人員應

服務滿三年且至少完成二十名視覺障礙者輔具評估服務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專校院視光學系畢業。

(二)曾任職於視覺障礙者服務單位,實際從事定向行動訓練、視障生活重建訓練或視障資訊輔具訓練等服務。

(三)曾任職於政府主辦、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或補助辦理之特殊教育或職務再設計之服務單位,實際從事視障者輔具相關評估、適配等服務。

各類輔具評估人員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於三年內取得各類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書,始得持續擔任該類輔具評估工作。

二、上開補助項目合計一百七十二項,其中不須評估項目三十八項,須評估項目為一百三十四項,其中六十八項限由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之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基準表;十項限由相關專科醫師診斷,並於診斷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基準表計有二十四種。

 

新的規定將會在今年(民國101)711開始實施,後續如果有其他相關的消息,佳音聽力中心也會在網站上或是部落格跟大家分享,歡迎大家有空時多到佳音聽力中心的網站或這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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